行为是违法的而败诉。
第三,行政机关举证范围并不仅仅局限于事实证据,还包括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⑷
当被告不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而法院又不主动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时,则由被告承担败诉后果。⑸但是,以上的这些规定并未排除原告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24日发布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第五条规定:“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这里虽然没有使用“举证责任”的措辞,但实际上是对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由此我认为,原告主要起推进诉讼进行的作用,即推进责任。推进责任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构成法律争端从而值得或应当由法院予以审判的举证责任。⑹行政相对人必须提供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证据,使诉讼开始,在被告举出能说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后,举证责任即转移到原告身上,原告应针对被告举出的证据提出反证。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这与民诉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不同之处在于仅仅是对提供证据意义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