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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从审判规范做起
发布日期:[08-08-25 15:45:21] 点击次数:[]

程序正义:从审判规范做起
——审判程序规范化专题研讨会综述
蒋安杰 马岳君
   来源:《法制日报》


  2008年7月26日至7月27日,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律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办,《法制资讯》杂志社协办的“审判程序规范化专题研讨会”在北京春晖园温泉度假村顺利举行。此次研讨会围绕着审判主体的规范化、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与规范化、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规范化、审判程序中辩护权的保障、程序分流机制的改革与完善、刑事二审程序的规范化、死刑复核程序的规范化七个话题展开研讨。

  最高人民法院张军副院长、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郎胜主任、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律研究所胡云腾所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里红副秘书长,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法院的代表,全国律协刑委会田文昌、李贵方等负责人以及来自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复旦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西北政法大学等院校的知名教授共计70余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编者按:

  审判,是人民法院的核心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成效的集中体现,更关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设一个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为当前的审判工作提出了一个新的目标。

  而反观我们当前的审判工作,法律中依然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日渐提上日程的今天,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如何进一步规范审判程序,是每一个与会专家最为关注的问题。


  本次大会开幕致辞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胜指出,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也提出要规范司法行政,司法制度的权威是靠公正和高效的司法行为来保障的,只有规范的司法行为,才能够更好的保障和体现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应当说规范审判活动或者规范审判的方式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审判各方面参与者共同提高。

  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认为,现在进一步规范审判行为、审判程序,重点应该放在程序的正当性、公正性上,同时也必须面对现实,要高效。因此就应该是加强程序上的规范与改革。

  全国律协刑法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认为,本次会议之所以设定审判程序规范化为主题,是因为程序研讨的开展是一种法学研究和司法改革的发展倾向,只有高度重视程序法的研究,才是司法公正和司法程序严格化走入一个新阶段的时候,而对审判程序的研究,体现了我们司法改革和学术研究向更深层次发展的一种态势,因为审判程序可以说是诉讼程序的一种最后的境界,也是最高的境界。

  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认为,司法行为既是法官的所作所为,也是诉讼程序具体体现。诉讼程序、诉讼规则、诉讼规范实际上是由司法行为具体构建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将体制、职权最终的归属还是落实到规范上,这是不容低估的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个举措。当前,对于政法工作的一些指导思想、一些理念实际上中央正在通过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进行进一步的调整、整合,作为司法人员,就必须将这场大学习、大讨论最终的归属点回到具体司法工作上。从法院来说,要从法院目前涉及到的问题入手。

  审判程序的规范化还可以回归到目前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上,因为,目前中国审判架构已经搭起来了,整个架构已经具备了,而且正在进行运转,在这样的基础上怎么保证更加有序、更加有效、更加流畅,是这次规范审判程序非常重要的一个目的。这样一种规范离不开立法的修改,需要法学各界的参与。

  谈到刑诉法修改,陈卫东教授提出了一个与陈光中教授略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刑诉法的修改要放慢脚步,因为在目前情况下如果加紧推进刑诉法的修改,法律出台之后也不会令人满意,现在问题是抓紧落实律师法,律师法落实了,刑诉法很多问题自然而然就解决了。

  话题一:审判主体的规范化

  审判主体有两个: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但是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真正案件审判主体既不是法官,也不是人民陪审员,而是审判组织,现在法律规定审判组织是三个:第一是审判员,第二是合议庭,第三是审判委员会。究竟该如何规范审判主体?与会专家互相交流了各自的看法。

  最高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朱和庆首先从人民陪审员角度谈到,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了人民对司法的权力监督,在司法制度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人民陪审员中普通百姓比例过低;参与案件的审理缺乏量化标准;任期制不利于体现陪审制度的公正和民主;缺乏培训和续职教育;陪审员选任方式混乱;经费保障不足等。律协刑法委员会副主任翟建也认为,人民陪审员不具有法律的专业却履行和法官一样的职务,实践中难免会沦为法官的附庸,此外,人民陪审员审判权力的来源理论上是说不通的。

  如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朱法官认为,应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界定在社会影响比较大的刑事、民事案件;进一步做好人民陪审员教育培训工作;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增加有一定文化程度的普通群众担任陪审员的比例;加强陪审员经费保障力度;加大创新机制,做好人民陪审员考核、奖惩工作等。翟律师补充说,完善陪审团制度应该明确陪审员和法官在审判当中不同的职能,应该吸收社会各行各业的专家当陪审员,同时让控辩双方尤其让辩方有选择陪审员的权利。

  四川大学龙宗智教授认为,审判主体规范是审判活动规范化首要的问题,目前,在中国审判活动中,审判主体存在多元化、行政化、审判分离、陪而不审、上下级法院之间不独立等诸多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龙教授提出以下几点意见:第一,利用外部权利影响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第二,进一步解决审判相分离的问题;第三,进一步解决院庭长影响审判行为的规范化问题;第四,进一步解决陪而不审的问题;最后是进一步解决层级相对独立的问题,保持层级相对独立。

  社科院法学所王敏远研究员点评说,进行审判主体方面问题的讨论,要确定两个基础,第一个是要注意历史因素,第二个是从现实的需要和发展的需要来看待问题。在这两个基础上要着力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审判分离问题和陪审制度中的相关问题。

  话题二: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与规范化

  审前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程序,通过审前程序,法庭庭审可以变得更加方便、集中、高效,而我国目前审前程序,在立法上很多地方还是空白,司法实践也处于摸索阶段,因此如何构建审前准备程序,构建这个程序应该遵循哪些基本原则,审前准备程序的具体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李晓处长认为,构建和规范审前程序首先要做到立案标准、追诉标准还是犯罪标准,要具有一致性,公安的立案标准的内在要求都要跟着追诉标准、定罪标准设定。虽然在不同刑事诉讼阶段,对证据的要求是不同的,但是由于公安机关是发现、收集证据机关,所以在侦查阶段就应该打造合格证据产品,而不是到审判阶段才让它合格。这就要求要建立以审判机关为中心的审判前程序。

  谈到目前我国庭前审查程序时,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叶青指出了两个问题,一是96年刑诉法把庭前实体审查改成程序性审查,实际上等于是剥夺了主要被告人或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对证据质证的权利,同时也出现在庭后又演变出一个实体审查的局面;第二,目前很多法院实施的证据展示制度也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

  对此,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秘书长韩嘉毅也表示,目前在审前程序中,存在的诸如管辖异议、申请回避、辩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等多项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就是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解决不好就会影响审判的公正和效率。

  点评中,最高法院刑四庭耿景仪副庭长认为,庭前审判程序不能仅局限于狭义的审前准备程序,还应该在广义上,包括对侦查起诉阶段的一系列许可,如预审法官的体制和制度。借鉴别国成熟经验是非常必要的,但一定要结合国情。在研究过程中,既要和我们国家的司法体制、相关法律规定衔接,又要考虑程序的设置脱离不了国家的经济基础,同时还要考虑到我们法制现状中的不足以及社会的承受能力和各地区经济、人口司法等多种不平衡因素。

  话题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事实认定在法律活动当中是非常基础的问题,也是法律判断的基础,要想正确认定事实,要依赖很多对象,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两个:一个是证据的规则,一个是证据的程序。但是,如果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怎么办?"毒树之果"能否食用?这一问题,不仅困扰着与会专家,也困扰着我们每一个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李洪江认为,目前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刑诉法中没有直接规定,只在司法解释里有相似内容;第二,即使司法解释中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实践中诸如刑讯逼供之类的问题,也依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止。

  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上,李法官认为,首先要考虑到中国国情,犯罪者应该得到应有的惩罚,传统上来说,在老百姓心目中还是根深蒂固的观念;其次,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二者要兼顾,哪一点都不能忽略;第三,从效率考虑,应重点从侦查起诉程序上想办法;第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该与刑事诉讼整体制度的逐步推进。

  对于上述的观点,张燕生律师认为,虽然说刑诉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等方法收集证据,但并没有规定由此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法律的缺失是实践中大量的非法言词证据没有得到真正的被排除的主要原因。

  北京师范大学宋英辉教授认为,非法证据的界定应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针对于公权力,私人收集的证据,不应该作为刑事诉讼当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调整的对象。二是非法证据的排除,必须把实物证据纳入到这个范围中。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则主张自由裁量排除,实物证据绝对排除不太符合中国国情。

  在点评中,中国政法大学杨宇冠教授谈到,根据中国所加入的或者所承认的联合国所制定的刑事司法准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适用中国的。虽然不能说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后刑讯逼供就完全遏制了,但是会产生很大作用。而且,非法证据排除应当在法庭审判之前就做好,否则就会潜移默化的对法官产生影响,实际上起不到排除的作用。

  陈光中教授补充说,非法证据的排除,关键要将规定落在实处,他建议设立举证责任,被告方、辩护方的举证责任只要求提供线索,控方应该负有举证自己没有刑讯逼供的责任。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陈教授认为应达到明显的优势,既非法取证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非法取证的可能性相当大。

  话题四:如何进一步完善律师辩护权的保障

  新律师法一改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尴尬局面,另所有法律人着实兴奋了一把。可是兴奋之余,人们又渐渐发现,由于律师法的上位法---刑事诉讼法没有修改,致使实践中律师法的很多规定都落实不下去,如何让法律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

  律协刑法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认为,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在衔接过程中的最大问题,集中在侦查阶段。在审判过程当中,在阅卷问题上,有一些侦查机关没有给起诉机关案卷材料,律师往往看不到,而这些案卷有可能恰恰是对被告方有用的,另外,在庭审过程中也应该从细节上注重保障被告人和辩护人的相关权利,如辩护权、质证权、拒绝录象权、当庭接受宣判等权利。

  这其中李律师还着重强调了律师豁免权。谈到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应受追究,事后交的书面意见,也应该在豁免范围内,当然,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但是标准应该从严掌握。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裴显鼎认为:解决律师法与刑诉法的问题,最妥当的办法就是让人大搞修正案,最起码面对律师法应该有所表态,哪怕说律师法定错了也行。要解决律师法和刑诉法的冲突,还必须要重视解决阅卷权范围、豁免权的正常行使、证人出庭作证等若干个问题,这些问题,本质上就是一个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理念选择问题,不论如何选择,把规范性的东西、制裁性的东西建立在我们的制度中才是最重要的。

  社科院法学所熊秋红研究员则认为,在刑事诉讼法相应修改的时候,应该是进一步往前推,而不能后退,不能在律师法现有规定基础上对律师辩护权进行进一步限制。同时,未来刑事诉讼法在加强辩护权方面还存在进一步发展空间,如指定辩护的范围可以扩大;加大对律师证据调查权力的保护;完善保护被告方的辩护权的相关救济制度。

  在会议点评中,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李寿伟处长认为,解决律师法和刑诉法冲突的当务之急是考虑如何贯彻落实律师法,而不是讨论律师法跟刑诉法到底是什么关系。在贯彻律师法的过程中,由于律师法的有些规定确实比较原则,如何根据法律精神和法律基本原则怎么解释这部法律,还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但无论如何解释,贯彻执行还是要放在第一位的。

  话题五:程序分流机制的改革与完善

  有人计算过,美国的一场普通一审程序走完需要六个小时,中国一场普通一审程序走完需要两个小时,美国刑事案件的数量也一直是中国的数倍,可是,当美国的法官悠闲地喝着下午茶时,中国的法官却还在为如山的案卷而感叹……

  据悉,在美国,90%的刑事案件都通过辩诉交易走了简易程序,在我国完善的分流程序依旧行走在路上。

  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认为,应当构建多元化的程序分流机制。除了普通程序快速审理机制外,还可以将部分案件的普通程序简化,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甚至可以尝试性适用简易处罚令程序等等。但是,由于简易程序必然会影响到当事人的诉求,所以实践中必须充分尊重被告人、被追诉人在简易程序中的意愿,要特别注意对于辩护权力的保障和诉讼结构的完整性。

  针对简易处罚令,北京大学汪建成教授认为,在中国不能建立简易处罚程序,因为国外的简易处罚令基本都只针对财产权,不涉及人身权,这与我国的形式不同。

  汪教授还指出,在简化大部分案件的同时,也要进一步完善普通程序正规化。在构建分流程序的实践中,一要做到给予被告一定的从轻处罚,二要保证有律师为其提供帮助。

  关于刑事和解,汪教授说,刑事和解实际上只有在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分离中才会有,和解不是独立的审判程序,和解也不存在上诉问题,和解之后一次性裁决就可以了。辩诉交易则专门用来解决证据不足的问题。

  社科院法学所冀祥德研究员认为,我们不可以盲目地移植国外的辩诉交易制度,但并不意味不可以借鉴其中的合理因素。规范司法行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就在公正的前提之下寻求高效的机制,通过若干程序改造,在相关制度保障之下,实现简者更简、繁者更繁。

  在点评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泽涛副教授认为,目前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持慎重态度。因为很大意义上简易程序就是被告人放弃了接受正当程序审判的权益,而目前中国绝大多数辩护案件仍没有辩护人。针对这个问题,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丽律师补充到,高举法律援助大旗,使所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获得法律的帮助,这是被告人的愿望,也是每一个有良知的律师的呼声。可是实践中,也不得不考虑律师自身的情况,要使律师的劳动得到公平的对价。

  话题六:刑事二审程序的规范化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对于被告来说,二审程序实际上是最后的救济性程序。是最后一张保护伞,可是,我国二审程序中的问题却远大于一审程序,诸如,不开庭审理、全面审查原则、无期限发回重审等,消除二审程序中的诸多诟病,建立完善的二审程序已成为当务之急。

  西南政法大学谢佑平教授认为,目前二审程序中最大的问题是,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因为中国二审程序决定力很大,所以,二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同时,审理的时间和期限,也应当进行延长。全国律协行为会委员张青松律师也认为,从控辩平等的角度讲,抗诉作为控方对判决不服,可以得到公开审理,上诉请求自然也应该得到公开审理。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白山云法官指出,实践中法院工作压力太大,不能做到一一开庭,但是抗诉案件,发现新的事实、新的证据的案件,一审有重要证据没有在当庭举证、质证的必须开庭审理。但是不开庭的案件也一律要提讯被告人,而且必须见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才能进行合议。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周欣教授认为,除了二审不开庭审理外,当下二审程序还存在着二审全面审查、证据明显不足的案件,无期限发回重审、二审当中律师参与的数量过少,二审审理往往重实体,轻程序等诸多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周欣教授建议,解决方案必须考虑到现在的国情二审的改革一定要和一审相一致。白山云法官认为还应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保障当事人的诉利;第二有利于保障实体公正;第三尽可能提高效率;第四实践中便于操作,有可行性。

  西北政法大学贾宇教授认为,应该实现程序公正以保障实体公正,可以研究和借鉴我们国家自己已经有的一些经验,如陕甘宁边区审判制度,藏区的调解制度等等。

  话题七:死刑复核程序的规范化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程序,是针对死刑案件而设置的特别程序。有道是,人死不能复生,因为死刑是剥夺公民生命权的最重的刑罚,所以规定死刑复核程序的规范化、贯彻保留死刑、慎重适用和严格控制死刑政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张明认为,规范死刑复核程序,首先应当提讯被告人,其次,应该重视律师的参与,第三要继续完善民事和解、附带民事调解和被害人救助制度。

  在完善过程中,应该注意几个原则:一个是重罪案件引入刑事和解应该贯彻宽严相继,再一个是重罪案件引入刑事和解适度考虑是否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应该强调报应正义价值的基础上实现报应正义价值和复核正义价值相对平衡。总之,要落实证据裁判原则,事实清楚、证据要充分,不错杀是最根本的理念。

  钱列阳律师从律师角度认为,死刑复核中一定要有律师的介入,如果在死刑复核阶段,家属、被告人可能要求更换律师,新律师一定要保证能够会见到被告;其次,一定要能够阅卷。在复核过程中,也要实实在在提出对复核法官有作用、有价值的律师代理意见。作为复核法官,除了证据和实体以外,也应该重视程序问题,同时还担负着统一平衡的功能,死刑程序的规范化,就是要在复核阶段一定要提出超越法律以外社会意义上的法律适用,如复核阶段的时间规定。

  公安大学樊学勇教授认为,一方面,死刑复核程序,是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实际上是行政审批制度。另一方面,目前律师介入虽已经有文件了,但法律上没有规定。

  闭幕式上,胡云腾主任谈到,当前,法学各界对于规范审判程序最关心的有八个方面,审判程序的正当性、科学性、特殊性、经济性、两级性、系统性、艰巨性和吸收性。规范审判程序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学术界、实务界共同努力。

  全国律协副秘书长里红律师认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是中国几代法律人追求的目的和理想境界,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本次会议使我们对走出所谓博弈中的囚徒困境选择了一种新的视角和新的思维,这些年来全国律协刑委会与很多法官、学者、专家一路走来,一起进行调研、考察、开展探讨、争论,我们在现实中追逐着理想,在理想中审视着现实,相信这种合作能长久持续,共同为实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而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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