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中因果关系的局限性
民法上关于因果关系的学说主要有: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预见说和法规目的说。条件说以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为基石以推断应发损害之原因。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内涵是:行为在一般情形之下,也就是说,并非在特殊,几乎难能一有,而依一般事理之常所不计入之情况下始足以导发损害者,行为与损害之间为有相当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原具决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与决定损害赔偿范围两个角色,预见说之论述偏重于后一角色,主张损害赔偿范围,以损害赔偿义务人预见之范围为范围。法规目的说为EmstRabel首创。其主张: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责任,应就侵权行为法规之意义与目的探究之,尤其探究其意旨究竟在保护何种利益,违反契约之赔偿责任,则应同时顾及契约之旨趣。
因果关系本身是客观的,但是这种客观的现象需要主观的认识,因此因果关系的运用就变成一个非常主观的问题。对主观问题的认识人们总会产生分歧,这就增加了这个主观问题的困惑。因果关系漫无边际,如果考虑因果关系,那么困惑将无处不在。在一篇论述因果关系的著名论文中,哲学家伯特兰·罗素论证说这个概念随着科学的发展将从科学中消失。根据罗素的观点,一门成熟的科学用精确的数学语言系统地阐述变量之间的关系。当科学家作出一种解释时,他们是就精确的数学概念而言的,而不是就模糊的原因概念而言的。因此,因果关系概念随着某门科学的发展将被淹没在数学之中。
在反垄断法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的局限性方面,我们可以借助于日本的松下电器案加以探讨。在该案中,消费者因转售价格维持行为而受到个别、具体的损害,并以此为依据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消费者具有原告适格性。在此类案件中,欲提起《禁止垄断法》规定的诉讼需要证明该行为违反《独占禁止法》第8条或第19条的规定,也即证明损害是由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在该案中,东京高等法院认为,至同意审决完结前,可推定松下电器产品的零售价格受到了该违法行为的影响。可见,该案中因果关系是推定的,即该违反行为与不当维持高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并非十分明确。反垄断法损害赔偿中因果关系存在的证据在很多情况下并非十分明显,如果对因果关系要求过于严格,势必等于给举本来困难重重的原告又设置了一层胜诉的屏障,从而影响其诉讼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