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3:
从2006年10月以来,张某等人先后被某股份有限公司聘为保安,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当事人双方口头约定,张某等人的月工资为1200元至1500元不等,自用工以来,当事人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且用工单位在用工期间,以保安服装担保金为名,从张某等人的工资中每人扣除500元押金。2008年4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某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未将保安服装押金退还张某等人,为此,当事人之间就有关工资支付和保安服装押金问题产生争议。2008年4月1日,张某等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其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两个月的两倍工资,并返还服装押金。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结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在本案中,某股份有限公司在用工期间,以保安服装担保金为名,从张某等人的工资中每人扣除500元押金是否合法?为什么?
(2)自用工以来,当事人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3)张某等人要求某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支付其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两个月的两倍工资,并返还押金是否合法?为什么?
字数2000~3000字。http://www.fbqk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