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得纠纷难以解决,因此,我们必须加快旅游立法。旅游消费合同是旅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强调对游客利益的保护,旅游服务提供者(旅游公司)对游客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承担严格责任。
在此,我们浅析了此种合同的相关内容和法律问题,由于水平有限,本文旨在抛砖引玉,希望能够引起众多学者的共鸣。
参考资料:
[1] 参见余延满著:《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 参见魏振瀛著:《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3] 参见常怡著:《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4] 参见陈自强著:《无因债权契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 参见张驰、傅鼎生、郑幸福著:《侵权赔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版。
[6] 参见黄进、徐前权、宋连斌著:《仲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7] 参见杨立新著:《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8] 参见李天元编著:《旅游学概论》,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9] 参见何平《加快旅游合同立法 保障旅游交易安全—浅析旅游合同立法的必要性》一文,《温州大学学报》2003年第一期。
[10] 参见左翠莲 符信新,《旅游合同立法初论》, Journal of Adult Education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2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