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的培训,使他们适应新形势下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要求。
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将印发《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认定参考标准》。各地可参考这个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操作性更强的“难点村”认定标准。要按标准认真细致地逐一排查,摸清本地区“难点村”的数量、产生原因、表现形式、影响后果等,并加以综合分析,形成报告,建立全面完整的“难点村”台帐,为治理工作打下基础,也为下一步争取“难点村”治理专项资金做好准备。
“难点村”存在的问题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村级组织不健全,领导班子软弱涣散,村干部能力不强;有的政策法规不落实,村务不公开或假公开,村务管理不民主现象长期存在;有的干群关系紧张,经济社会发展滞后等。这些问题,是我国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和深化农村改革的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农村管理体制、经济利益和社会关系格局不断调整、深刻变化所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表现。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十分复杂,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既受到村庄内部条件的制约,也与外部环境密切相关。因此,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难点村”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标本兼治,多为农民群众办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好事,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将印发《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计划(2009—2011年)》,各地要以此为依据,指导县(市、区)制定“难点村”三年治理工作具体计划。已经制定出台工作计划的,要按照全国工作计划的要求,对本地区相关安排进行对照检查。各阶段治理工作可以穿插进行,但各阶段的时间进度安排不能迟于全国的工作计划,确保治理工作整体面上的稳步推进,如期顺利实现三年治理目标。
治理“难点村”工作,要先试点后推开。省、市、县三级都要制订试点方案,按本地区“难点村”总数20%的标准确定试点单位。试点结束后,各级要认真总结验收,并根据试点经验,制定出带有普遍适用性、指导性的治理方案和验收标准。上级要加强对下级的指导和监督。今年,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将适时组成督导组深入各地调研督查,视情况召开治理工作经验交流会,通报各地“难点村”治理情况。